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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凌富德与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富德,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凌富德。被执行人苏玲。申请执行人凌富德依据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玲已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凌富德9025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景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