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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XX峯与李兵兵、张云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峯,李兵兵,张云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36号原告:XX峯,男,1978年7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兵,男,1988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张云岫,系李兵兵妻子,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峯与被告李兵兵、张云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峯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兵兵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淮河西路润地佳苑某某号楼某某室产权证号为00××41的房屋及李兵兵名下所有的皖D×××××福特蒙迪欧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兵兵名下位于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淮河西路润地佳苑某某号楼3某某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41)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李兵兵名下所有的皖D×××××福特蒙迪欧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