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社伟与陈道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社伟,陈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周社伟,居民。被执行人陈道生,居民。申请执行人周社伟与被执行人陈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道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道生已向申请人履行兑现了部分借款。另查明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已抵押给银行,目前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其它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审 判 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