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来与被告辽宁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来,辽宁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王恩来,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5号路10甲2-2号。法定代表人:袁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本,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苏长久,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来与被告辽宁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恩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恩来负担。审判员 郭丛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佳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