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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