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戴瑛琳与郑恩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戴瑛琳。被告郑恩娟。原告戴瑛琳与被告郑恩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戴瑛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恩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瑛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恩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瑛琳撤回对被告郑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戴瑛琳承担。审判员 贾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