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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戴瑛琳与郑恩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戴瑛琳。被告郑恩娟。原告戴瑛琳与被告郑恩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戴瑛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恩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瑛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恩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瑛琳撤回对被告郑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戴瑛琳承担。审判员  贾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