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岱执民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夏继球与虞国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继球,虞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岱执民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夏继球。被执行人虞国宏。申请执行人夏继球与被执行人虞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商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虞国宏外出,住址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舟岱执民字第1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虞和跃审 判 员 孔华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