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军诉被告朱小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王文军。委托代理人段思林。被告朱小梅。原告王文军诉被告朱小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思林,被告朱小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军称,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1999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丹妮。近年来,特别是原告下岗以来,原、被告夫妻感情变坏,被告经常因为琐事和经济问题同原告闹事,为避免矛盾,原告父母将其自有住房交给原、被告居住,原告也外出打工。被告经常提出离婚,原告一直忍受,被告父亲曾想原告借款60000元,我都满足,但被告仍然人性不改,双方实在没有办法共同生活。2013年其原告随父母生活,双方分居已经一年有余。2014年11月份,被告曾写好离婚协议,但是在去办手续前被告反悔,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丹妮由原告抚养;3、双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家庭财产由被告选择;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凤强辩称,原告陈诉不实,原、被告双方并未分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1999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丹妮。婚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然双方并无较大的矛盾或者原则性分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证明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维护家庭。就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和矛盾,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从互相谅解和互相体贴的角度出发,相互沟通,珍惜多年来共同建设的婚姻家庭。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朱小梅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