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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甘小建与翁敬登、兰海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小建,翁敬登,兰海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甘小建。被执行人翁敬登。被执行人兰海固,成年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小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敬登、兰海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兰海固已经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主动还清了债务,因此申请人对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执20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俞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