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甘小建与翁敬登、兰海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小建,翁敬登,兰海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甘小建。被执行人翁敬登。被执行人兰海固,成年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小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敬登、兰海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兰海固已经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主动还清了债务,因此申请人对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执20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俞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