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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韦锦铁、韦月满等与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锦铁,韦月满,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韦锦铁,居民。申请执行人韦月满,居民,系申请执行人韦锦铁之妻。二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东明,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负责人刘中泉,该分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费昔,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登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锦铁、韦月满与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环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标的8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韦锦铁、韦月满逾期交房违约赔偿金8150元,申请执行人韦锦铁、韦月满则放弃对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权利的主张。案件作和解履行完毕结案;二、案件受理费38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被执行人按期将案款交到法院后法院再转交申请执行人韦锦铁、韦月满。现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环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玉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