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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刘某甲,学生。法定监护人刘某乙,曾用名刘亚力,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诉讼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