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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2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8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某名下的位于庄河市新华广场新华小区46号楼某单元某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某号,面积为:87.60平方米);登记在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的某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某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代���审判员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