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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平与秦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生于1989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秦亮,男,生于1975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王平诉被告秦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青羊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5日,权利人王平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费18292.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014年11月1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秦亮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我院辖区内为由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1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费18292.8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锡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