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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向小龙诉杨重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龙,杨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向小龙,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杨重,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龙诉被告杨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小龙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查无此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小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向小龙负担。审 判 长 胡  昌  茂人民陪审员 陈  廷  环人民陪审员 牟  光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朝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