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向小龙诉杨重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龙,杨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向小龙,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杨重,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龙诉被告杨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小龙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查无此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小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向小龙负担。审 判 长 胡 昌 茂人民陪审员 陈 廷 环人民陪审员 牟 光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朝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