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郑少为与深圳市望海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为,深圳市望海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67号原告郑少为,男。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富云,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望海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佛杜。委托代理人梁喜梅,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云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展涛、邓富云,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喜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18日,彭伟平、黄佛杜、鄞育民共同投资设立了被告深圳市望海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彭伟平持有公司45%的股权,黄佛杜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自公司成立以来,黄佛杜实际经营和控制公司。2013年11月12日,原告从彭伟平受让公司28%的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之一。2014年3月3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黄佛杜、郑少为、鄞育民出席股东会并一致表决作出股东会决议,上述股东会决议第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望海楼物业租金按股东股份每月分清。但被告至今未按规定分红,且向原告隐瞒了相关公司经营状况。2015年1月16日及2015年1月2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发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函》,请求依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账册,但被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亦未提供上述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财务账册供原告查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因被告拒未提供查阅,原告为全面了解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有权依法向贵院起诉以实现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利。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和复制;2、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薄及凭证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3、被告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按月分配利润;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的证照被返还后,被告同意原告查阅2013年11月12日之后的会计账簿。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原告系被告股东一事没有争议。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收到过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17日发出的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函件,并且已经通知原告可以查阅,但原告未查阅。原告认为被告未通知其查阅账簿。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函件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原告系被告股东,原告依法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亦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告已经以函件的形式向被告提出了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由于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查阅该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目的,故依法原告有权予以查阅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被告应当将上述账簿交由原告查阅。但原告要求查阅记账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亦有权查阅,由于这属于原告具体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望海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交原告郑少为查阅、复制;二、被告深圳市望海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交由原告郑少为查阅;三、驳回原告郑少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婉(代)第5页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