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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职工。被告杨某乙,女,土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东,男,汉族,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华桑才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