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