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国胜与嘉兴市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华制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嘉兴市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华制衣有限公司,王华生,朱丽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54号原告:李国胜。被告:嘉兴市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港区陈山(九华制衣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华生,执行董事。被告:浙江九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港区纬三路经一路交叉口东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华生,执行董事。被告:王华生。被告:朱丽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与被告嘉兴市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华制衣有限公司、王华生、朱丽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交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应晓军审 判 员  许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培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