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家瑞、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瑞,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刘家瑞,1959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荷花路1号,机构代码:796479685。法定代表人:黄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3日内履行仲裁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