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曹庆庆与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庆,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50-1号原告:曹庆庆,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兵。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峰。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兵。原告曹庆庆与被告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