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王向明、朝阳市阎王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朝阳市水务局、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生命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华,王向明,朝阳市阎王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朝阳市水务局,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2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华,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向明,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市阎王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市水务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河街四段**号。法定代表人:张秀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延昌,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王永华因与被申请人王向明、朝阳市阎王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朝阳市水务局、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民二终字第00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华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的儿子系未成年人,在游玩时被泄洪之水冲走,事发地段系三被申请人管辖范围;2、三被申请人在泄洪时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是再审申请人儿子出事的主要原因;3、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应该予以采信。再审申请人王永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儿子王佳伟在游玩时落水失踪,经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寻找,没有找到王佳伟的尸体。公安机关虽出具了王佳伟死亡注销证明,但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之诉,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之后,再审申请人才有权向侵权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王永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云波代理审判员 丁 海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