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肖学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肖学松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44号罪犯肖学松,曾用名肖凯,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沙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肖学松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627元)。追缴被告人肖学松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48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三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肖学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达标分累计17.2分。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373元,向原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809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学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学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