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辽湘与马招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郭辽湘,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干部,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马招和,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郭辽湘与被执行人马招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09)武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偿还了欠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部分借款及利息合计23852.1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垫付款23852.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7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浩审判员刘永雄代理审判员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邓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