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石东宁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东宁,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石东宁。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石东宁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三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前给付石东宁工程款120000元,于2014年9月25日前给付131653.74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执字第337号案件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冯志强执行员 杜占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