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南通苏润担保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苏润担保有限公司,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58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苏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祥林,总经理。南通苏润担保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代垫款本息4038089.04元、律师代理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19790元,执行费4357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强盛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查封其名下24车辆(未扣押),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抵押的苏F×××××三一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拍卖款850700元,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