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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新明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明。被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广,该公司总经理。我院执行的刘新明诉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庆云县东辛店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