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times,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高××。被告刘××。原告高××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丕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