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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times,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高××。被告刘××。原告高××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丕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