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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毛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凌忠波。被告毛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