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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霞与幕志亮、乌海市华昌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乌海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乌海市华昌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幕志亮,乌海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245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被执行人乌海市华昌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凤华被执行人幕志亮,男。被执行人乌海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凤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霞诉被执行人幕志亮、乌海市华昌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乌海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佐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