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小东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小东,孔兰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宝,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小东,女,1956年9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孔兰英,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上诉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按本院传票传唤的时间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