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湖北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97号原告湖北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麒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立章,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周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兴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财产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冻结与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汪立章所有的鄂f×××××奥迪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冻结与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汪立章所有的鄂f×××××奥迪牌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变更过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