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64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城西街道文。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