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三民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锐与图木舒克市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锐,图木舒克市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民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锐,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图木舒克市锐豪娱乐会所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图木舒克市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董锐因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锐、被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军、罗伟、证人宋保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董锐与被上诉人永安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欠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董锐1289元。审判长 王 新 巍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审判员 褚 彩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山江&mid dot;热合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