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华、张继松与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高小华,女,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张继松,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永州市零陵区人,系原告高小华的丈夫。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专甲,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黄明华,系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华、张继松诉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华、张继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华、张继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华、张继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高小华、张继松承担。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