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某婷与冯某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婷,冯某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梁某婷,女。被告冯某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婷与被告冯某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蓝山县民政局自愿协商离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婷承担。审判员 罗周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