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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某婷与冯某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婷,冯某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梁某婷,女。被告冯某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婷与被告冯某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蓝山县民政局自愿协商离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婷承担。审判员  罗周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