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张秀,张兴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张兴明,张秀,张兴林,张兴国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300号原告雷某甲,男,2001年7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雷某乙(系原告父亲),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明,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张秀,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张兴林,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张兴国,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张兴明、张秀、张兴林、张兴国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