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荣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光,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荣光,男,汉族。被执行人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弘,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志利与被执行人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为申请执行人荣光司法强制办理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街xx号x-x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