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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镇善、李松洙与申淑、池正革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镇善,李松洙,申淑,池正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金镇善,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朝鲜族,龙井中学教师,住延吉市。原审原告:李松洙,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朝鲜族,龙井中学教师,住延吉市。原审被告:申淑,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原审被告:池正革,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金镇善、李松洙与申淑、池正革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前由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龙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延检民监(2015)82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龙井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立红审 判 员  蒋先明代理审判员  金 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