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12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启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