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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彭阿凤与黄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阿凤,黄妹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43号原告:彭阿凤。被告:黄妹琴。原告彭阿凤为与被告黄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彭阿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妹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妹琴向原告彭阿凤借款310000元,并于1998年12月30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向阿凤借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正,利息壹分半”,借款后被告黄妹琴于1999年8月27日归还本金20000元。借款本金290000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妹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阿凤借款2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黄妹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