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北支行与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北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泳。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洪。被执行人:邱洪,男,汉族。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8104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范今颍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