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临浦镇渭良陶瓷店与何晓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临浦镇渭良陶瓷店,何晓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828号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渭良陶瓷店,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南江村(张家坂)南秀苑。经营者孙渭良。被告何晓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渭良陶瓷店诉被告何晓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渭良陶瓷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晓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临浦镇渭良陶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萧山临浦镇渭良陶瓷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红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