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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恢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道艳、崔荣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艳,崔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恢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李道艳,居民。被执行人崔荣,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道艳与被执行人崔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30万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崔荣下落不明,其工资账户已被冻结,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崔荣下落不明,其工资账户已被冻结,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鹏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