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贺玉琴、裴珍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乐军,帛方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董金孝,帛方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贺玉琴。被告裴珍。被告潘建红。被告张翠洛。被告吴秋兰。被告张淑芬。被告钟应兆。被告刘坤玲。被告柴瀛川。被告韩秀菊。被告刘玉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玉琴、裴珍、潘建红、张翠洛、吴秋兰、张淑芬、钟应兆、刘坤玲、柴瀛川、韩秀菊、刘玉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要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