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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仇赤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汪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仇赤玲,汪志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杨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权,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国胜,该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赤玲。委托代理人:方成林,宁波市神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汪志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仇赤玲、原审被告汪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金平审 判 员  钟康树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