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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卫东与刘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卫东,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罗卫东。被执行人刘军。罗卫东与刘军民间借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卫东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双倍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