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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CHEN YING与陆鸣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HENYING,陆鸣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CHENYING,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光嘉,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鸣祥,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漕宝路1467弄3区。本院在审理原告CHENYING与被告陆鸣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CHENYING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