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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洛阳玖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洛阳玉雅阁商贸有限公司、孔维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玖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玉雅阁商贸有限公司,孔维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42号原告洛阳玖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衡达地标三单元1809室。法定代表人胡宗欣。被告洛阳玉雅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名门盛世商住楼A幢A-2001号。法定代表人孔维阁。被告孔维阁。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玖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玉雅阁商贸有限公司、孔维阁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玖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玖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玖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洛阳玖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玮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