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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08号原告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城纬八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赵巧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祥、张颖(实习),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振兴东路88号13幢。法定代表人叶涛。被告陈艳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