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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时立平、时晓靖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立平,时晓靖,许瑞娟,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40号申请人时立平。申请人时晓靖。申请人许瑞娟。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诸树圯,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葛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时立平、时晓靖、许瑞娟与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基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永卫、秦柯杰、杨冬英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